
自从2026年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简称2.6通知或42号文)后最高院、最高监检多次召开各种层次的会议上,公开表示要对利用加密货币非法换汇、洗钱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例如在最近刚过的重要会议上,最高院院长张军就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惩治新型犯罪,严惩以虚拟货币为媒介洗钱、逃汇等犯罪,协力防范非法跨境资金转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根据飒姐团队的实务经验,虽说只要是基于公链发行的加密资产一般都具有点对点全球传输、匿名交易等技术特征,但BTC和ETH等市值币由于自身价值存在剧烈波动的特性,其定位更加偏向于投资品而非价值工具,而USDT、USDC等与美元“绑定”的稳定币,反而成为了一种流通性更高、市场更广的支付结算工具。
今天飒姐团队就用几个典型案例,跟大家聊聊在当前形势下,普通人该如何“无痛”用U,既解决必要的生活、工作需求,又远离红线风险?
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罪名,源出自我国现存的唯一一个单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 年12 月29 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部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历经数十年风雨、十二个刑法修正案,时至今日依然屹立不倒,可见该罪名之特殊。
2019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一系列实务标准,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金额。
此后上述规范性文件已成为实务中对利用加密资产兑换法币的经营性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任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利用加密资产换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作出定性,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以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5-18-1-085-001 )为主的一系列参考判例,对基层法院进行裁判指导。如此一来,涉U犯罪中,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就成了最为高发、频发的刑事红线风险。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了一项参考判例: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5-03-1-169-002)。
本案被告人颜某康通过互联网结识了专门从事通过泰达币(USDT)兑换人民币的尼日利亚人A某。A某称,在银行或者外汇公司买卖外汇费用高,想通过颜某康把尼日利亚法定货币奈拉兑换为人民币。双方遂谋划以虚拟货币为兑换媒介,以绕开外汇监管。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颜某康伙同被告人林某城、谢某威按虚拟货币交易所币商当日U兑换人民币的价格,降低1分或者2分向A某报价。A某同意报价后,将其用本国货币奈拉购买的U转至颜某康等人控制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账户上,再由颜某康等人将U出售变现为人民币(出金)后,根据A某的指示将人民币支付至其制定的中国境内银行账户。
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颜某康与林某城共同从A某处接收3275396.3个U,向国内币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293872.33元,获利至少32753.96元。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颜某康、林某城、谢某威共同从A某处接收1290342.1个U,向国内币商销售,金额共计8380182.78元,共获利至少12903.42元。
最终,虽然颜某康与林某城获利较低且已经在判决前退赃退赔,但仍然均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本案属于典型的利用个人加密资产账户帮助境外地下钱庄绕过我国外汇监管,实施非法换汇的行为,颜某康与林某城明确的知晓A某所从事的事外汇兑换业务,二人帮助A某将其使用外国法定货币兑换的U出金的主要目的极为明确,就是想要绕过外汇监管机关,躲避缴纳相关手续费。
从本案来看,颜某康与林某城的这种行为极为得不偿失,在长达7个月的“搬砖套利”中,二人仅获利4万余元,收益可能还不如楼下卖煎饼果子的早餐店却付出了5年实刑的巨大代价。
前文提到的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5-18-1-085-001)作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典型判例已经广为人知,司法实务对于此类币商本身用U充当美元和人民币兑换媒介规避外汇监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也已不存疑义,但飒姐团队需要郑重提示伙伴们,该种行为往往伴随着虚假贸易,该种行为会滋生更多的刑事风险。
用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来说,客户一般在交易谈妥或收到兑换的美元后,会将购买美元的人民币转到万某园提供的银行账户(本案存在法币和U混合使用的情况),此时万某园一般会通过虚构交易,以货款结算的方式收取客户支付的人民币,最终完成交易。在此过程中,为了配合银行的结汇要求,万某园伪造了大量的虚假交易材料,甚至为了达到合同、资金及发票三流一致的要求,其通自行注册或控制的主体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万某园虚构交易掩饰外汇交易的行为,实际上除了构成非法经营罪外,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案处理),很有可能被数罪并罚。
实务中,我国司法机关一般着重从下列情形中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一)是否具有营利目的
营利目的是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通过交易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无论是否实际获利,只要存在积极追求利润或间接避损的意图,即可认定具有营利目的。例如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均在相关交易中“抽点”或通过调整交易价格赚取了一定的差价并以此获利。
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例如个人使用USDT购买消费品、公益行为(如非营利组织提供免费教育、慈善服务等)或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如诈骗、盗窃等)不属于经营行为。
(二)是否具有市场交易行为
所谓“市场交易”行为,主要看相关交易是否发生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是否涉及商品交换或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向不特定或潜在的交易对象进行业务宣发、以及交易对象(货品/服务)是否具有开放的市场流通性(不能是特定、封闭的个体间交易)。
(三)是否具有持续性与反复性
持续性和反复性是经营行为的重要特征,行为人并非偶然或单次实施交易,而是以持续、反复的方式从事同类经营活动。例如,在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中,当事人均在数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几十次、上百次的外汇交易,具有明显的持续性与反复性。
总而言之,在当前高压监管与司法严打的态势下,USDT 早已不是单纯的 “数字代币”,而是跨境资金与外汇监管的核心风险点。对于普通人而言,想要 “无痛” 用 U,最安全的路径只有一条:坚守自用、远离经营、拒绝中介、不碰换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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