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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炒币玩合约可能涉及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访客 区块链 2025-09-21 4浏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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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平时对投资理财很感兴趣,加入了几个虚拟货币投资社群。群里不少所谓的“带单老师”会分享自己的操作策略。小李一开始只是跟着学,自己也通过炒币、玩合约赚了不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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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到钱后,小李认为自己已经把市场玩明白了。他开始频繁在群里晒投资收益,很快获得了不少人的信任。同时,他了解到“带单”可以参与投资分成,利润可观,于是决定自己也要当“带单老师”。社群里的带单老师一般在微信群、电报群中,向用户分享币圈资讯行情,同时添加有意向投资用户的好友。

小李也模仿着其他“带单老师”的做法,在微信群、小红书等平台上分享行情资讯,添加有意向投资用户为好友,并直接接受用户资金操作,总金额数百万元。小李和用户们约定:每月返点10%给用户收益,用户支付一定比例报酬给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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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小李带着用户赚到了一些钱,自信心逐渐增强,随后开始尝试高风险交易。结果一次爆仓让用户的资金几乎全部亏损。为了维持用户的信任, 小李选择用新加入用户的资金来支付老客户的收益。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无法维持,亏损的消息在群里传开,大量用户开始指责小李是骗子,并表示要集体报案,希望警方介入调查,将他绳之法。

小李在害怕的同时,他也觉得很冤枉:之前也带着大家赚过钱,这次亏损是行情波动造成的,由于资金量太大,他一时半会拿不出足够的钱弥补大家的损失 。小李担心的问题是:此前他向用户承诺过收益率,如果因此用户报案声称自己做出过保本承诺 ,自己会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那么,作为带单老师拉人炒币、玩合约是否涉嫌犯罪呢?具体涉及到哪些罪名?接下来,我们结合小李的情形,梳理此类“带单”模式可能触及的刑事风险。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小李的带单模式中,他通过承诺按月化10%返利,直接收取用户资金,即使是正常投资亏损,用户报案后,仍可能被警方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风险点在于:小李向用户承诺保本付息,并且多次频繁向社群里发送自己盈利的截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是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四个特征,且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的数额,会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公开性:通过网络、电视台、实地推广等公开形式;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利诱性:承诺高额回报、宣传该币只涨不跌、稳定年化收益率、某个期限内返还本金等值代币、收益复利承诺、稳定分红收益等等。

小李没有合法资质的前提下,在社群里频繁晒自己的赚钱截图,并公开承诺“按月返利”,吸引别人把钱直接转给他投资,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

【类案参考】

在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案号:(2021)新4002刑初124号】,王某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宣传“Yingtai虚拟股”“CCL虚拟货币”“保利资本”等高回报项目,通过会议、短信等方式吸引投资,共 29 人投入约 494 万元。

法院认定其违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特征明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

2 集资诈骗罪

小李还有一个高危行为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他一直不敢告诉用户实情,一直用吸收新用户的资金来偿还老客户的收益,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2点,一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小李在明知资金已亏损,却谎称项目正常继续收新投资人的资金,并用于发老投资人的返利,这种行为很容易被司法机关理解为有“非法占有目的”,风险极高。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很多相似之处,核心区别点是涉案人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两个罪名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区别,因集资诈骗罪有“卷款跑路”的行为,对投资人的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所以刑事立案标准更低,惩处力度也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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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参考】

在陈某集资诈骗案【案号:(2025)皖16刑终12号】中,陈绪维等人设立空壳公司,打着“虚拟货币投资”“股权增值”等幌子,向用户承诺“预期月收益10%以上”,实际上投资项目亏损,主要依靠新资金兑付老投资人的收益。

法院认为陈某等人归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主要通过吸收新投资款来实现,客观上不具有归还投资人本息的可能性,且逃避返还资金,应认定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3 诈骗罪

大多数用户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报案时会说:“我被人骗了”。虽然小李的行为一般不会认定为涉嫌诈骗,但是诈骗罪确实是司法实践涉及虚拟货币和带单老师比较高发的罪名。

诈骗罪的核心特征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基于认知错误处分财产。如果小李实施操纵盘面、制造虚假涨跌的现象,那么就是实施诈骗手段。

司法实践中,“带单老师”常被用作引流和制造信任感的关键人物,一开始可能真让投资人赚到小利,再诱导追加投资,最后通过后台操控价格暴跌,让投资人血本无归,法院一般认定以上行为构成诈骗罪。

【类案参考】

例如在杨某、周某某等人案例中【案号:(2020)皖0603刑初435号】,该团伙以ICCT、SIT、SDS等虚拟货币名义,“带单老师”鼓吹虚拟货币价值和升值空间,声称可以带领投资人实现财富裂变。当被害人投资数额达到该犯罪集团的一定目标后,该犯罪集团操控虚拟货币断崖式下跌,造成客户亏损的表象,以此实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 邵律师提示

根据924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包括帮人投资炒股、炒币、玩合约,以及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等。

自己投资属于个人行为,但一旦拉人一起玩,又替别人操作账户或直接收别人资金代为投资,尤其还对朋友或者社群承诺收益、保本的情况下,那就不是单纯投资了,别人一旦亏损报警,会涉嫌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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